一、設計裝配式或部分裝配式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和混合結構廠房;
二、編制廠房建筑構配件標準設計圖集。
注:①設計鋼結構廠房、受條件限制的改(擴)建廠房、現澆式鋼筋混凝土結構廠房、工藝對廠房有特殊要求的廠房或按本標準設計在技術經濟上會產生顯著不合理的廠房,可不執行本標準的某些規定;②采用新技術、新結構和新材料的廠房,可不受本標準某些規定的限制。在一個建設場地內,確定各廠房設計方案時,宜使構配件的類型統一。
在技術經濟合理的基礎上,廠房的體形應力求簡單,避免設置縱橫跨和多跨廠房中的高度差。
在編制廠房建筑構配件標準設計圖集時,應使用途相同的構配件具有大限度的互換性。
廠房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編制廠房建筑構配件標準設計圖集。
注:①設計鋼結構廠房、受條件限制的改(擴)建廠房、現澆式鋼筋混凝土結構廠房、工藝對廠房有特殊要求的廠房或按本標準設計在技術經濟上會產生顯著不合理的廠房,可不執行本標準的某些規定;②采用新技術、新結構和新材料的廠房,可不受本標準某些規定的限制。在一個建設場地內,確定各廠房設計方案時,宜使構配件的類型統一。
在技術經濟合理的基礎上,廠房的體形應力求簡單,避免設置縱橫跨和多跨廠房中的高度差。
在編制廠房建筑構配件標準設計圖集時,應使用途相同的構配件具有大限度的互換性。
廠房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